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葉上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原 告 葉上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怡麟即喝的世界商行、林秋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