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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

原告
葉上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怡麟即喝的世界商行、林秋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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