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曾燕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2號原 告 曾燕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桂英即早安美芝城早餐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1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