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原告
劉晏甫
原告
八龜生化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奵貽
被告
陳正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貴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93193 號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中之大同電烤箱1 台、大同熱水瓶1 個、大同電子式體重機1台 、東元電磁爐1 台、大同溫熱開飲機1 台、上元立扇1 台、上豪電子鍋1 個、華碩筆記型電腦1 台之價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699 元、1,300 元、800 元、1,100 元、1,800 元、600 元、750 元、15,000元,有鴻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鑑估報告書1 份附卷可證,合計共22,0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