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 原告
- 劉晏甫
- 原告
- 八龜生化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奵貽
- 被告
- 陳正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貴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93193 號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中之大同電烤箱1 台、大同熱水瓶1 個、大同電子式體重機1台 、東元電磁爐1 台、大同溫熱開飲機1 台、上元立扇1 台、上豪電子鍋1 個、華碩筆記型電腦1 台之價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699 元、1,300 元、800 元、1,100 元、1,800 元、600 元、750 元、15,000元,有鴻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鑑估報告書1 份附卷可證,合計共22,0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