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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64號

原告
模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模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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