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67號
- 原告
- 建昇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花進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23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