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67號原 告 建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花進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23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