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李宜璇
- 原告鄭美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30號原 告 鄭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高雄SOGO SPA分館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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