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帝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雄
- 相對人
- 何昇諭即何許金燕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高雄市○○區○○路17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171號11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