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詹于諄
- 相對人
-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棟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所為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棟梁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棟梁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