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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小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小字第25號

原告
趙珍妤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告
東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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