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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原告
黃明祿
訴訟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被告
綠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華
訴訟代理人
郭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攜帶薪資袋原本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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