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曾伊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曾伊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麒旭即旭凱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2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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