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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
    曾伊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曾伊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麒旭即旭凱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2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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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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