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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 當事人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得武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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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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