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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88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林炳癸
訴訟代理人
林宏義
被告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喨
訴訟代理人
蔡明達
被告
陳凱貞即高雄市私立志聖文理法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楊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原告本人務必到庭,另命被告陳凱貞即高雄市私立志聖文理法商短期補習班提出「IFRS速成班」面授課程之各堂實際上課時間及課程內容,並偕同當初協助原告報名、交付課表之工作人員到庭作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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