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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李茂翠
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相對人
富閎美濃客家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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