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李茂翠
- 代理人
- 任進福律師
- 相對人
- 富閎美濃客家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