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致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