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致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