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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5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黃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告
陳永勝即有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6,859 元。嗣於訴訟程序中擴張請求被告給付1,297,209 元,原告變更其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50萬元,而非當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原告於本院101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表示希望以通常程序審理,是兩造並無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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