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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聲請人
范心愷
相對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蔡叔燕

      胡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聲請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且本件相對人所主張侵權事實之行為地亦在臺北市,是相對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對聲請人顯失公平,爰依法聲請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所明定。次按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查本件聲請人人係相對人委任之特約廣告專案經理,負責對外招攬付費廣告客戶,並將所招攬之廣告稿件交付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之鴻順印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印製,縱聲請人設籍於臺北市,然依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院並非無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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