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 原告
- 龍偉運通有限公司(Longway Shipping Service Ltd.)
- 法定代理人
- 周嘉寧
- 被告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Yang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or.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雄簡字第1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承攬運送貨物後,將貨物轉委託被告運送,然貨物於運送途中因故受潮毀損,致原告遭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求償,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雄簡字第1431號審理中,故原告是否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