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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356 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顏銀秋顏銀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林曉
被告
安利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晴媛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35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路2 號7 樓之1 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9,465元及依使用度數給付電費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100 年3 月至100 年10月止,共計8 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致積欠伊管理費155,720 元,另被告積欠伊自100 年3 月至9 月之電費2,229 元,合計積欠157,949 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00 年1 月20日高市前區民字第1000000816號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規約、積欠管理費之計算式暨明細、電費繳款通知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合計 2,260元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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