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 原告
- 陳永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
- 被告
- 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添財
- 被告
- 程少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關於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提出之民事陳述狀㈣中所載本案爭議:貳部分,是否涉及獨立之請求權基礎,認應有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