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636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湘瑩黃湘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鐘健榮
被告
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崙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63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訴外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鵬昇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並於100 年8 月24日交付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當作還款之工具,詎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紀錄表、庫存票據明細表、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借據、本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58元合計 15,058元┌──────────────────────────────────┐│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票據號碼│ 付款人 │├──┼──────┼──────┼──────┼────┼─────┤│001 │100年12月7日│1,411,200元 │100年12月7日│0000000 │京城銀行東││ │ │ │ │ │台南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黃湘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636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