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636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鐘健榮
- 被告
- 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崙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63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訴外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鵬昇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並於100 年8 月24日交付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當作還款之工具,詎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紀錄表、庫存票據明細表、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借據、本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58元合計 15,058元┌──────────────────────────────────┐│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票據號碼│ 付款人 │├──┼──────┼──────┼──────┼────┼─────┤│001 │100年12月7日│1,411,200元 │100年12月7日│0000000 │京城銀行東││ │ │ │ │ │台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