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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鳳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原告
羅順隆
訴訟代理人
張慧姿
被告
黃引璋即煥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關於被告抗辯追加工程項目與原告溢付工程款間之關聯,認應有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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