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 上訴人
- 隆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徐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捷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