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 上訴人
- 高鳳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8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8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