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17號

上訴人
高鳳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8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8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