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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朱世璋
  •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 當事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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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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