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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李宜璇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 當事人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俐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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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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