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翁熒雪
- 原告翟大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83號原 告 翟大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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