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 原告
- 世新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艷蓁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倚君發支付命令
,惟郭倚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3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