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室
- 法定代理人
- 許盧惠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0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