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79號
- 再審原告
- 鐘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翔甫
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鄧于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79號
兼法定代理 蔡翔甫
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鄧于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