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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7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79號

再審原告
鐘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翔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鄧于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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