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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朱世璋

  • 當事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37號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貞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分別對被告2 人請求給付租金及違約金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應繳第1 審裁判費共計為新臺幣2,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園芳 附表: ┌────┬──────┬────────┐ │ 被 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 ├────┼──────┼────────┤ │ 郭淑貞 │ 11,373元 │ 1,000 元 │ ├────┼──────┼────────┤ │晉裕耐火│ 125,400元 │ 1,330 元 │ │工程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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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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