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8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08號
- 原告
- 蔡安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68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