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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聲字第7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詹于諄
相對人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棟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所為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棟梁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棟梁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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