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小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小字第25號
- 原告
- 趙珍妤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被告
- 東宏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