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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魏金有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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