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5號
- 原告
- 楊以如
- 訴訟代理人
- 潘建佑
- 被告
- 雅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斌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應加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等語,另事實及理由欄五、㈡2.所載金額「七零九零三元」,應更正為「七零九零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雖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另事實及理由欄五、㈡2.所載金額「70,903元」應更正為「70,902元」,惟前者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明白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後者單純屬數字計算四捨五入之差異,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生影響,均顯屬誤寫、誤算之錯誤,當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並經原告提起聲請,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以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