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 原告
- 葉祖銘
- 被告
-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王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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