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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原告
葉祖銘
被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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