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原 告 葉祖銘 被 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