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曾伊敏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麒旭即旭凱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28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