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得武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