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得武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31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