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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得武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31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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