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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原告
華大照相器材行即楊德汶
訴訟代理人
陳奕亘
訴訟代理人
洪志綱
被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被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蘇揚智
訴訟代理人
楊佳馨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訴訟代理人
鄧偉鴻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和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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