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 原告
- 華大照相器材行即楊德汶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亘
- 訴訟代理人
- 洪志綱
- 被告
-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兆麟
- 訴訟代理人
- 呂怡君
- 被告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 訴訟代理人
- 蘇揚智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馨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運豐
- 訴訟代理人
- 鄧偉鴻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和
- 訴訟代理人
- 呂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