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勝利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郎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田智光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