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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利
訴訟代理人
楊勝郎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田智光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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