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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6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663號

原告
銀田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被告
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美力樣設計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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