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8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827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元
- 被告
- 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添文
- 被告
- 張錦華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張志鵬
- 參加人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政下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丘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