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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8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827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告
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文
被告
張錦華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鵬
參加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丘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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