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 被 告 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9日以裁定限期原告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