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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
    呂素

  • 當事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 被   告 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9日以裁定限期原告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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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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