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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1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顏銀秋顏銀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方仁義
被告
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崙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12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 日下午2 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訴外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票款1,710,250 元、536,72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院卷第7-8 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付 款 人││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 1 │100 年11月22│1,710,250 │100 年11月22│0000000 │奇虎切削刀│傑鈺工程有│京城銀行東││ │日 │元 │日 │ │具有限公司│限公司 │台南分行 ││ │ │ │ │ │ │ │ │├──┼──────┼─────┼──────┼─────┼─────┼─────┼─────┤│ 2 │101 年1 月19│536,720元 │101 年1 月19│AZ0000000 │奇虎切削刀│傑鈺工程有│臺灣中小企││ │日 │ │日 │ │具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永大││ │ │ │ │ │ │ │分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23,27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0元合計 24,77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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