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3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1325號
- 原告
- 耀興建材行
- 法定代理人
- 方建偉
- 被告
- 大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琳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 年8 月1 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各式建材,至101 年1 月份止,總計購買新臺幣(下同)520,607 元之建材,被告為給付上述建材費用,簽發如附表所示以被告名義為發票人、票面金額共計520,600 元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而遭退票,被告為發票人,應負給付票款責任。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0,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96條第1 項、第126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本票用以清償建材費用,並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3 紙,經原告屆期提示後,遭退票不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對帳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經核閱與原本無異,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0,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退票日 │ 付款人 │ │ │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 │ │ │ │ │ │ │ ├──┼──────┼─────┼───────┼─────┼───────┼─────┤ │ 1 │大琳室內裝修│261,000元 │101年1月10日 │0000000 │101年1月18日 │陽信銀行 │ │ │工程有限公司│ │ │ │ │建國分行 │ │ │ │ │ │ │ │ │ ├──┼──────┼─────┼───────┼─────┼───────┼─────┤ │ 2 │同上 │124,700元 │101年2月29日 │0000000 │101年2月29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134,900元 │101年3月31日 │0000000 │101年4月2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