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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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