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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8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63號

原告
共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鐵峰
被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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