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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86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64號

上訴人
毅佳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沛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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